1。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其油烟、噪音扰民的情况。
2.对于楼下业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可以向规划部门投诉,要求整改。
3.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取缔。
4.如果居民受到噪音、油烟等行为的危害,可以直接起诉。
看碳含量是否超标。
thg-2-@ QQ.com @ curr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Shuming Hao 123,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住宅楼、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住宅楼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提供烧烤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现行的《书明号123》并未明确涉及油烟污染和禁放时间禁放区域露天烧烤两起案件的监督处罚由哪个政府部门参与,而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目前,《书明号123》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除了第118条关于油烟污染监管的3个地方外,还有5个地方(第119条至第121条)也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这五种情况是:
监督在人口密集区的树木、花卉上喷洒剧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造成烟尘污染的物质;
依法监督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对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监督;
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恶臭、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对周围环境监管的;
对拒不执行现场土石方停工、拆除建筑物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督。